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
办公室文件
新大校字〔2011〕59号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丧事办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丧事办理的若干规定》已经4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丧事办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逝世后的丧事办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丧事处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我校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办理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逝世后,其丧事处理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政策,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二、丧事活动要本着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
三、不成立治丧委员会或治丧领导小组,不举行追悼会,只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四、教职工逝世后必须火葬(少数民族除外)。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五、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从简办理丧事,但对本人生前有遗嘱或亲属要求实行丧葬改革的,应给予积极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六、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教授逝世,由组织部牵头,其它部门协助办理治丧事宜;在职副教授人员逝世,由人事处牵头,其它部门协助办理治丧事宜;其他在职人员逝世,由逝世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其它部门协助办理治丧事宜;离退休人员逝世,由离退休职工服务中心牵头,其它部门协助办理治丧事宜。
七、生平简介应由逝世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生前的经历和表现负责撰写。生平简介应实事求是,对逝世者生前做出正确评价。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生平简介,需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定;副厅级以上(含享受副厅级待遇)离休干部的生平简介,需经自治区老干局审定。
八、教职工逝世后,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部分归死者亲属。
九、教职工逝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在职教职工、离休干部逝世后,除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当月与次月工资照发;退休人员逝世后,除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外,只发当月工资。
以上几项费用,由逝世教职工亲属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处办理手续,凭人事处开具的财务通知单到计财处领取。
十、丧葬用车,由学校统一派车,不得超出所规定的用车范围,超出用车范围费用由死者亲属自理。用车标准:离休人员逝世派大轿车两辆、中型面包车或卡车一辆、小车一辆;在职和退休人员逝世派大轿车两辆,中型面包车或卡车一辆。
十一、教职工逝世后,学校对其亲属给予500元慰问金。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丧事办理的若干规定》(新大校字〔2005〕99号)同时废止。
十三、本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秘工作 教职工 丧事办理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