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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学生学费收缴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7-13 15:57   审核人:

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

办公室文件

新大校字〔2010171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学生学费收缴奖惩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学生学费收缴奖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新疆大学学生学费收缴奖惩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校各单位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学费按时、足额收取,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有按规定交纳学费的义务,学校有按规定收取学费的权利,学校各单位有依法宣传、催缴学费的责任。

二、学校学费的收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计财处对我校学费收缴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对本学院的学费收缴工作负有催缴和管理义务,要把学费收缴工作作为本学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宣传教育,明确责任和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

三、学费收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学费收缴工作责任感,加强对学生依法缴费上学的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努力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助学渠道。

四、本办法只适用于学校各类统招本专科学生(不含科学技术学院)的学费收缴奖惩。

五、学费收缴奖惩金额的计算范围为各学院当年在校的所有年级统招本专科生(不含当年新生)缴纳的学费。

六、学生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一)学生报到入学后,计财处根据学生实际报到信息及缴费情况,形成学生缴费、欠费明细和缴费比率等收费信息,并书面告知各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计财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学院缴费情况,以便各单位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学费收取工作。

(二)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的,计财处凭教务处的学籍变动通知单及时办理学生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调整、清理等相关手续。

七、为保证学校学费收缴管理体制良好运行,同时考虑到学费收缴困难等原因,学校对学费收缴工作做得好的学院进行奖励,对做得差的学院给予一定的处罚。

八、学费收缴工作的奖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奖励计算时间:每年9月开学~1031日,一年计发一次。

(二)当年学费实际收缴率超过90%的学院,对超额部分按相应奖励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计算公式:实际奖励金额=【本单位应收缴学费额×(学费实际收缴率- 90%基准收缴率)×奖励比例=【学费实际收缴额-90%基准收缴额】×奖励比例

学费实际收缴率=(实际收缴学费额/本单位应收缴学费额)×100%

奖励比例表

学费实际收缴率

基准收缴率

奖励比例

>90%

90%

1%

≥91%

90%

1%

≥92%

90%

2%

≥93%

90%

3%

≥94%

90%

4%

≥95%

90%

5%

≥96%

90%

8%

98%

90%

10%

(注2011630日前对于收回以前年度欠缴学费的学院,按照实际收取金额的5%给予奖励。)

(三)奖励金拨入学院,由学院自行支配。

(四)对当年学费收缴工作做得差,学费实际收缴率低于85的学院,给予一定比例的扣款处罚,按相应的扣款比例扣减该学院的学费分成,具体扣款办法如下:

计算公式:扣款额=本单位应收缴学费额×85基准收缴率-学院实际收缴率)×扣款比例

              85%基准收缴额-学费实际收缴额】×扣款比例

     扣款比例表

学费实际收缴率

基准收缴率

扣款比例

<85%

85%

1%

≤84%

85%

1%

≤83%

85%

2%

≤82%

85%

3%

≤81%

85%

4%

≤80%

85%

5%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收费 奖惩 办法 通知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10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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