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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外出学习和申请调动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1-07-13 13:41   审核人:

中共新疆大学委员会

办公室文件

新大校字〔201166

关于印发《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外出学习和

申请调动等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外出学习和申请调动等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经4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外出学习和申请调动等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师外出学习和申请调动等工作的管理,建立大胆培养、合理使用、积极引进、允许流动的师资队伍管理机制,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服务年限相关规定:

教师在申请报考研究生、作博士后研究、出国留学、调离、辞职或申请全脱产培训时应满足以下服务年限要求:

           申请类别

人员类别

调离/辞职/攻读高一级统招研究生

攻读国内高一级定向或委培(含在职)研究生、作博士后研究

申请自费留学

申请公派留学

申请半年以上全脱产培训

留校统招硕士研究生

3

2

3

2

1

留校统招博士研究生、定向或委托(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及在职作博士后研究者

5

2

5

2

1

公派留学归校者

5

1

5

5

1

半年以上全脱产培训者

3

3

2

2

注:1.批准的硕博连读者除外。

2.已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者,服务年限以《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相关条款为准。

3.已签订《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或《对口支援高等学校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者,服务期限以协议书为准。

二、国内攻读学位及作博士后研究相关规定

(一)专任教师不得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鼓励教师报考外校博士研究生。

(二)教师录取为定向、委培研究生以及作博士后研究时,除两校间签订协议书外,教师本人还需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并进行公证,相关费用按照所签协议执行。

(三)对定向、委培研究生,学校有关部门及教师所属单位要加强与培养学校的联系,攻读学位教师每年须回所属单位汇报当年攻读学位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四)攻读高一级学位的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位。对于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申请延期毕业者,需提交由就读院校出具的延期毕业证明,并经所属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延长期一年以上的,所有费用学校不予承担。

三、出国留学相关规定

(一)出国留学人员分类及有关待遇

1.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学校提供全额(或配套)资助或由国家、地方政府或学校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留学费用按照国家、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由学校提供一次前往出境地的国内往返交通费。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保留公职、工资照常发放。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费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访问学习、攻读学位、作博士后研究等的留学人员必须办理辞职手续。

(二)派出手续

1.公费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人事处、科研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呈报学校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小组(主管校领导)批准。

2.公费资助出国访学人员需与学校签订《新疆大学选派访问学者协议书》,公费资助出国攻读学位及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需与学校签订《新疆大学与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协议书》或《新疆大学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

1.公费资助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限以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期限为准。

2.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公费资助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五年。

3.国内大学本科毕业,公费资助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三年。

4.国内硕士研究生毕业,公费资助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四年。

5.公费资助联合培养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出国人员出国期限原则上不能延长。公费出国攻读学位人员如有特殊需求,经有关部门和学校同意后可延长半年。

四、岗前培训、进修、国内访问学习相关规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教师自入校起一年内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下派支教教师根据情况而定。

(二)教师进修应选择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专业,每学期至少修完4门相关专业课程,并提交进修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自费进修者均停发工资,超过6个月以上者,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三)国内访问学者需与学校签订《新疆大学选派访问学者协议书》。

(四)经学校批准,列入师资培养计划的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根据学习单位收费标准由学校承担并提供一次往返学习单位的交通费。岗前培训的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相关规定

(一)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教师,学校将酌情给予处理,责任教师需向学校赔偿有关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国内访学、进修等人员,超过批准期限未归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国内攻读学位及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除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期限者外,超过批准期限一个月未归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国外访学、攻读学位及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除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期限者外,超过批准期限两个月未归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若未完成服务年限,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其自费留学、调动、辞职、攻读统招研究生者,须按欠缺服务年限向学校赔偿,赔偿金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定向或委托(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及在职作博士后研究、公派留学归校和参加半年以上全脱产培训者:

          培养费总额+收入总额+违约金

赔偿金=                            ×欠缺服务年限

                规定服务年限

注:培养费总额:学校在本人学习期间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学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收入总额: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总额及回校后学校发放的安家费等。违约金:培养费总额的30%

签订了《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者,赔偿金以协议书为准,即: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回定向单位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定向单位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经费,在读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其中:免费教育经费包含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学费参照招生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2)留校统招研究生:

违约金

  赔偿费=              ×欠缺服务年限

            规定服务年限

留校统招硕士研究生,违约金为3万元。

留校统招博士研究生,违约金为10万元。

3)年龄在45岁以下、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在任职期满5年后方可调离。若未完成服务年限,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的调离者,须向学校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每年(按10个月计算)1万元。

六、其它事项

(一)学校每五年制定一次含国内专业进修、访问学习、攻读学位、外语培训、出国留学等培训项目的师资培养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师资培养工作。

(二)各单位各类学习人员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在编教师总数的15%以内。

(三)教辅人员攻读学位、申请调动、外出学习等,可参照教师服务年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大学关于教职工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和申请调动的有关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以往有关文件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文秘工作  教职工  外出学习  调动  规定 通知

新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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